中共烟台市委宣传部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支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文旅〔2025〕59号
各区市委宣传部,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支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烟政办发〔2024〕20号)规定,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规范奖补资金和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制定了《支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烟台市委宣传部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7月21日
支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支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烟政办发〔2024〕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依法注册登记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政策申报及兑现在烟台“政企通(政惠通)”平台受理,申报和审核按“前置报备、递交材料、专家评审、季度公示、集体研究、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烟台市委宣传部、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职责分别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准备齐全的,组织评审,经集体研究后,拟奖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按程序将奖补资金拨付相关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创作。
(一)对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流价值观并获得奥斯卡金像奖、金棕榈奖、金狮奖、金熊奖等国际知名影视大奖的,经评选认定,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300万元奖励。
1.申报主体
影视项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委托的在烟台市注册的影视承制企业或影视服务企业。
2.申报条件
(1)在山东省立项、备案,把烟台市作为主要取景拍摄地、申报主体属于烟台市的优秀影视作品。
(2)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
(3)国际知名影视大奖指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A类电影节即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FIAPF)官网发布的全球15个国际A类电影节。包括: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洛迦诺国际电影节、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卡罗维发利国际电影节、莫斯科国际电影节、华沙国际电影节、塔林黑夜国际电影节、蒙特利尔国际电影节、马塔布拉塔国际电影节、东京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印度国际电影节、开罗国际电影节。
3.奖励标准
获得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戛纳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及奥斯卡主要奖项的,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300万元奖励;入围以上电影节主竞赛单元的,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100万元奖励。获得除上述三大国际电影节及奥斯卡之外的其他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的,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100万元奖励;入围以上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等国内知名大奖的,经评选认定,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200万元奖励。
1.申报主体
影视项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为在烟台市注册成立的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1)在山东省立项、备案,把烟台市作为主要取景拍摄地、申报主体属于烟台市的优秀影视作品。
(2)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3.补贴标准
(1)获得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的,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200万元奖励;入围以上奖项主竞赛单元的,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奖励。
(2)获得中宣部或国家广电总局认定或公布的其他影视类奖项的,每年度进行综合评定,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3)对列入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国家广电总局等中央和国家规划重大工程,或入选国家广电总局年度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在烟台备案、且由烟台市有关单位(机构)独立创作生产或者联合创作生产并担任第一出品方,作品版权和评奖申报权属于烟台市有关单位(机构)的项目,给予国家同等金额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前期扶持与后期奖励资金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统筹安排。
(4)除以上奖项外,获得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较好示范带动作用奖项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每年度进行综合评定,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三)对入选国家广电总局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目录的网络微短剧或列入国家广电总局重点创作计划,并在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经评选认定,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奖励。
1.申报主体
网络视听项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为在烟台市注册成立的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1)项目通过山东省备案立项。
(2)项目取得上线备案号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3)入选国家广电总局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目录的网络微短剧或列入国家广电总局重点创作计划。
(4)在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抖音、快手视频平台首次播映。
(5)网络视听节目项目,在首播结束年度申请奖励。
3.奖励标准
根据作品分账收入或购播交易金额,给予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10%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制作“烟台元素”影视作品。
(一)在全国院线公映首轮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电影作品,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1.申报主体
影视项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为在烟台市注册成立的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1)在烟台市注册的影视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或立项备案方,成片内容以烟台市为主要取景地,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包含烟台拍摄取景地名称,提高烟台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优秀影视作品。
(2)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
(3)在首播结束年度申请奖励。
3.奖励标准
(1)在全国院线公映首轮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电影作品,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2)鼓励主旋律等作品创作生产,对于票房收入金额达不到以上最低标准的,可由第一出品方向烟台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提供有效点击量等相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证明,经评定后,按照首轮票房的1%,给予一定金额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在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档播出的电影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奖励。
1.申报主体
影视项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为在烟台市注册成立的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1)在烟台市注册的影视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或立项备案方,成片内容以烟台市为主要取景地,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包含烟台拍摄取景地名称,提高烟台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优秀影视作品。
(2)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
(3)在首播结束年度申请奖励。
3.奖励标准
在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段(18:00-22:00,下同)首播的,按购播交易金额(不含税),进行综合考量,每部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三)对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或一线卫视(含山东卫视)黄金档首播的电视剧作品,按购播交易金额的3%,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在上星动漫频道和省级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动画片,按购播交易金额的3%,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50万元的奖励。
1.申报主体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为在烟台市注册成立的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1)在烟台市注册的影视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或立项备案方,成片内容以烟台市为主要取景地,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包含烟台拍摄取景地名称,提高烟台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优秀影视作品。
(2)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3)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在首播结束年度申请奖励。
3.奖励标准
(1)电视剧在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山东卫视黄金时段(18:00-22:00,下同)首播的,按购播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每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2)电视动画片在央视少儿频道、湖南金鹰卡通卫视、北京卡酷少儿频道、上海炫动卡通、广东嘉佳卡通卫视、江苏优漫卡通卫视及省级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按照购播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每部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奖励烟台出品的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在国内重点视频网络平台首播的网络电影、网络剧按其与平台分账、购播交易额、播放量或热度值等指标,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在国内重点视频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微短剧等,按其与平台分账、购播交易额、播放量或热度值等指标,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20万元的奖励。
1.申报主体
网络视听节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为在烟台市注册成立的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1)在烟台市注册的影视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或立项备案方,成片内容以烟台市为主要取景地,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包含烟台拍摄取景地名称,提高烟台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优秀影视作品。
(2)项目取得上线备案号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3)在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抖音、快手视频平台首次播映。
(4)网络视听节目,在首播结束年度申请奖励。
3.奖励标准
(1)网络电影分账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分账收入10%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网络电视剧分账收入或购播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微短剧等分账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主旋律等作品创作生产,对于分账收入或购播交易金额达不到以上最低标准的,可由第一出品方向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提供有效点击量等相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证明,经评定后,给予一定金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每家影视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非烟台市影视机构制作的正面反映烟台历史、人文、经济、民生等优秀影视作品,根据播放效果给予相应奖励:对首轮票房超过1亿元的电影作品,经评选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经评选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在国内重点网络平台播出且点击量超过5000万次的影视作品,经评选认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1.申报主体
在烟台市域外注册,守法经营的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1)非烟台市影视机构制作的正面反映烟台历史、人文、经济、民生等优秀影视作品。
(2)取得相应播出许可证。
(3)在首播结束年度申请奖励。
3.奖励标准
(1)对首轮票房超过1亿元的电影作品,给予10万元奖励,票房超过5亿元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2)对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18:00-22:00,下同)播出的电视剧,按购播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每部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3)对在国内重点网络平台播出且点击量超过5000万次的影视作品,按分账收入或购播交易金额,给予10%奖励,最高10万元奖励。
(六)在烟台市报备拍摄推介烟台元素的优秀影视作品,在烟台拍摄期间所发生的正常标准食宿及车辆租赁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30%的补贴,每个剧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主体
影视项目第一出品方或备案立项方委托的在烟台市注册的影视承制企业或影视服务企业。
2.申报条件
(1)本项奖补采取预申报制,申报主体在项目剧组来烟台拍摄之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烟台市影视作品摄制备案登记表》,按归口报烟台市委宣传部、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2)推介烟台元素方面,展现烟台地标建筑、交通设施、公众设施等不同城市形象镜头5次(含)以上、每次时长3秒(含)以上,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突出显示烟台影视基地或取景点名称、展现烟台摄制元素;讲述烟台故事、彰显烟台主题方面,剧本应取材于烟台素材,作品主线反映烟台经济、科技、文化、民生等领域内容,反映烟台风土人情、历史文化、历史人物或现当代人物故事,有助于提升烟台知名度,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3)影视项目在央视综合频道、电影频道、电视剧频道及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江苏卫视、山东卫视播映;在城市院线公映;在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抖音、快手视频平台播出。
3.补贴标准
按照项目剧组在烟台正常标准食宿及车辆租赁投入,据实予以30%的补贴,每个剧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所有项目均在播出后,凭播映证明申请补贴资金。
第六条培育影视企业、基地和园区。
1.申报主体
烟台市影视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
2.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1)对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流价值观且三年内获得过国际A类电影节影视奖项或参与制作的影片票房收入达到5亿美元以上的制作团队,落户烟台产业园区或基地,且年度内开展有效影视活动或开展影视资源教育培训工作的,给予相关产业园区或基地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年度内累计不超过60万元。
(2)对影视制作团队入驻产业园区或基地2年内获得国际国内知名影视大奖,且入驻期内开展有效影视活动和影视资源教育培训工作的,给予相关产业园区或基地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的微短剧产业园区或基地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其他支持事项。
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影视类主题重大活动。支持驻烟高校设立影视产业相关专业,培育影视相关产业人才。支持设立影视拍摄服务中心,支持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形式,为剧组提供地接制片服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流程
第八条 申报周期。
分为2024年9月至2025年9月,2025年9月至2026年9月,2026年9月至2027年9月三个周期。
第九条 申报流程。
1.前置报备。申报主体按细则要求提前填写《烟台市影视作品摄制备案登记表》。实施一剧目一备案管理,剧组在拍摄前五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提供如下备案材料。(1)书面申请函。(2)申请方持有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仅首次申报时出具)。(3)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在烟期间拍摄计划。(5)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2.递交材料。登录烟台“政企通(政惠通)”平台,提交相关材料。
3.专家评审。邀请业内专家、学者,成立烟台影视政策专家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项目认定和评审工作。烟台市委宣传部、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烟台市财政局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内容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综合评审和审查。
4.季度公示。每季度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补项目和企业名单。最终拨付奖补资金前,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和审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集体研究。项目申报情况、公示结果及资金安排报会议集体审议。
6.资金拨付。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研究结果编制资金预算报烟台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申报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定期向烟台市委宣传部、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履行纳税纳统各项义务,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将邀请专业机构对各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申报项目拟支持金额超过资金预算总量时,将对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择优奖补。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市级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符合本细则多个奖补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既获得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或补贴又获奖励的,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三条 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根据情况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获得补贴支持的申报主体,在申领补贴期内,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向烟台市委宣传部、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5日。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烟台市委宣传部、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烟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烟台市影视作品摄制备案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