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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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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烟台宁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3260183X3

    法定代表人:姜庆利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本机关于2026年8月28日对烟台宁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一案调查终结,已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文旅罚告字〔2026〕9号)。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文书。

经查,你单位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拟给予你单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姜庆利自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其中,对你单位拟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岳盛林    联系电话:0535-6668386

联系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文旅罚告字〔2026〕9号.pdf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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