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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执法案例

日期: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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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招远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一家旅行社仅具备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资质,却擅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经调查核实,该分公司所属总社为国内旅行社,涉案分公司在明知自身及总社无出境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对外宣传、推介出境旅游线路产品,公开招徕游客并私自收取游客旅游团费。为规避监管,该分公司将招徕的游客转交至烟台一家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由该出境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并实际组织出游。整体经营过程中,涉案分公司独立完成出境游宣传、招徕、收费等核心经营行为,属于实质性开展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活动。被处以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7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

(一)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展出境旅游经营活动,明确了出境旅游业务经营的资质准入原则,是旅游市场合规经营的核心底线要求。

2.《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经营权限完全依附于总社资质,无独立的资质申报和经营范围拓展权限,本案中分公司仅可开展总社许可的国内旅游、入境旅游相关业务,不得涉足出境旅游业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针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相关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自由裁量

本案中,涉案分公司主观上明知自身无出境游经营资质,仍主动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宣传招徕、收取团费,主动实施违法经营行为,扰乱本地旅游市场秩序。鉴于本案未造成游客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未引发重大舆情及恶性纠纷,结合违法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整改认知态度等因素,符合《山东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领域)》序号2“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处罚”中“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 的适用条件,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及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及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部门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涉案分公司及直接责任人作出适度处罚,既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打击无资质违规经营行为,同时兼顾执法合理性,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目的。

警示教育

(一)案件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旅行社分支机构超范围、无资质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件,也是当前文旅市场监管中的高发违法行为。案件核心违法关键点清晰:一是资质依附性原则失效,旅行社分公司、营业网点等分支机构无独立经营资质,经营范围严格受限于总社资质,总社无出境游资质,分支机构绝对不得开展任何出境游经营活动;二是实质性经营行为认定明确,即便最终由合规旅行社完成出游组织,涉案分公司前期的宣传推介、游客招徕、收取团费等行为,已构成完整的出境旅游经营行为,不属于单纯的信息推广,完全符合违法经营的认定标准;三是责任主体全覆盖,违法行为不仅处罚经营分支机构,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责,压实了从业人员个人主体责任。

(二)行业及社会警示

1.对旅游从业者的行业警示。所有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资质准入和经营范围规定,清晰区分总社、分社、营业网点的权责边界。分支机构严禁超出总社资质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营业网点仅可在总社授权范围内开展宣传招徕辅助工作,不得开展招徕、咨询以外的经营性业务。各经营主体务必合规经营,摒弃挂靠经营、变相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侥幸心理,坚守旅游市场法律红线。

2.对广大游客的消费警示。游客报名出境游需牢记“一辨二核三签”维权准则,规避消费风险。一辨主体,主动辨别旅游报名门店主体类型,优先选择正规、合规的旅游经营机构;二核资质,主动查看门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实其经营范围,坚决不信口头承诺、虚假宣传;三签规范合同,务必签订正规旅游服务合同,仔细核对行程安排、费用明细、违约条款,认准合同盖章主体,杜绝私下转账、无合同出游等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游客:出境旅游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境外权益保障,选择无资质、超范围经营的机构,一旦发生纠纷、滞留、服务违约等问题,游客维权渠道受阻、维权成本极高。希望广大市民游客不断提高风险辨别能力,自觉抵制违规旅游经营行为,共同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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