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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城市书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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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城市书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文旅〔2024〕15号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金融)局,市直文旅系统各单位:

现将《烟台市市级城市书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市级城市书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书房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有力推动我市城市书房建设,促进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书房和乡村书房建设的意见》和《烟台市市级宣传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23〕4号)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城市书房资金(以下简称城市书房资金),是指为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城市书房发展目标任务,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城市书房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书房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督察问责的工作推进机制,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部门职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城市书房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支出政策,牵头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市文化和旅游制定资金管理细则,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牵头制定城市书房资金管理细则,编制发展规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项目实施及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四条  城市书房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任务清单,未纳入任务清单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城市书房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市级城市书房建设。支持市级新建城市书房购置图书借阅统一监管平台、门禁系统、自助办证借还机、图书杀菌机、RFID防盗仪等免费开放所必需的相关软件、硬件设备,优先支持文化创意产业、VR、元宇宙等多业态融合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创新项目。

(二)支持全市城市书房运转发展。支持城市书房日常运行维护、特色活动开展等,鼓励城市书房与文化旅游、体育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资金支持:

(一)存在法律纠纷和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尚未期满的;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的;

(四)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具备可操作性,存在绩效评价不合格项目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新建城市书房配置软件、硬件设备等所需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

(二)奖励补助。依据《烟台城市书房星级量化评估标准》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予以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资金申报按“下评一年”的方式开展,每年第二季度,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布申报时间、申报程序及评审考核流程。

第九条  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申请直接补助的市级新建城市书房,于每年10月底前,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至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申请奖励补助的城市书房,由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收集与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成立评审小组集中评审,确定补助单位和金额。

(四)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须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拨付资金,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应报部门分管市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  城市书房资金原则上当年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书房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

第十三条  城市书房资金项目单位在申报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的,一律不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市绩效目标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由各区市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书房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规定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及时将自评及重点绩效评价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可根据情况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书房资金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实施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城市书房资金专款专用,各区市财政部门应配合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不能截留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应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权限对项目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照要求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城市书房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书房资金补助的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超出城市书房建设和运营范围的环境整治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退出的城市书房,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并收回图书资料、自助借还设备及图书防盗安全门禁系统等资产。

第二十四条  城市书房资金不得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性支出、弥补行政经费以及与城市书房建设无关的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受补助单位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当年资金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书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烟台城市书房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docx

附件2:烟台城市书房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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