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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文旅〔2023〕44号

日期: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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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剧本娱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定了《烟台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剧本娱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传播齐鲁文化、胶东红色文化;坚持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

(二)坚持放管结合。坚定文化自信,在守好意识形态、安全生产底线的同时,推进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剧本娱乐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坚持协同监管。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突出各级政府统筹剧本娱乐行业综合监督管理作用,发挥相关职能部门职能作用,构建权责一致、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协同配合工作格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剧本娱乐行业是指以“剧本杀”“密室逃脱”为代表的,提供剧本、场景、道具、服装、表演、主持等服务,现场组织消费者扮演角色完成任务的新兴文化业态。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组织消费者从事剧本娱乐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坚持正确方向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创作生产健康向上、品质优良、种类丰富、形式多样的优秀剧本: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继承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

(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五)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

(六)促进中华文明与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的;

(七)彰显地方特色文化,与胶东文化、八仙文化等有机结合的;

(八)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优秀作品。

第五条  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单位不得从事含有以下内容的活动: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邪教、迷信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身心健康,或者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消费者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经营单位责任

第六条  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确保内容合法。剧本娱乐经营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七条  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手续。应当常态化开展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组织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切实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安全运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应当建立“安全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治安等。

第八条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单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第九条  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明码标价、诚实经营,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剧本娱乐行业协会(联盟)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单位加强内容自审和从业人员培训,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所在区市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自经营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要求,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经营场所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剧本脚本的故事背景、剧情等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将剧本脚本的上述信息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剧本娱乐经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公安机关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检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负责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剧本娱乐行业的监督管理。通过集中行动、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等方式针对剧本娱乐活动经营规范、内容安全、安全生产等开展联合执法,查找和梳理业态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有效治理业态乱象,破解执法监管中的难点堵点,推动形成统一协调、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一体化”监管格局。各区市参照市级层面建立区级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剧本娱乐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指导、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探索建立优秀剧本创作奖励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创作更多青少年喜闻乐见、展现红色文化、引人积极向上、极具地方特色的精品剧本。鼓励各类专业艺术院团和院校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剧本创作,引导创作崇德向善、鼓舞人心、制作精良的原创作品。

第十六条  鼓励各区市依托商场、产业园区、社区公共活动中心的闲置空间,加强优秀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单位的招引力度,加大对现有剧本娱乐活动经营单位的培育孵化,探索打造集剧本创作、人才培训、剧本交易、投融资服务、玩家体验、衍生品销售等于一体的剧本娱乐集聚区。

第十七条  鼓励市级剧本娱乐行业协会(联盟)与国家、省级剧本娱乐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充分运用旅游推介、国际海岸生活节、市民文化节等各类品牌活动,推介、引进优秀剧本。

第十八条  支持和推动剧本娱乐行业深度融入文化馆、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旅游景区、文创园区等场景,丰富文化内涵,突出技术运用,增强剧本娱乐活动的体验感、品质感。

第十九条  将剧本娱乐经营单位纳入文旅惠民消费券发放范围。利用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对创作本土优秀剧本、在我市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剧本娱乐活动推介展会、打造具有引领示范性的剧本娱乐活动场景(项目)等,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并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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