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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十五部门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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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日。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共烟台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烟台市商务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烟台市体育局  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年1号),着力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效能和联合执法办案水平,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以法治化手段护航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升“仙境海岸·鲜美烟台”城市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打造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旅游消费环境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部门联合、市县联动,条块结合、区域联动,提升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秩序,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职责分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变化情况,进一步明确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各部门按照本单位工作职责,承担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任务,具体如下: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旅游企业组织 “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等;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案件及投诉处理。

(二)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以旅游名义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等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件,依法对阻挠案件调查和执法取证的违法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重点查处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诱导、欺骗、敲诈勒索、强迫旅游消费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旅游景区周边道路机动车违法停放的管理;负责有关文化和旅游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现场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违法广告及旅游经营者商业贿赂行为;受省局委托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处旅游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旅游市场购物点计量器具以及出租车计价器等计量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旅游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旅游景区景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违法使用行为;依法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负责食品药品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及周边等旅游接待相关场所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四)交通运输部门: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旅游客运经营者投诉案件进行查处;对县乡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进行处理;依法打击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行为;整治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经营行为;负责对取得水路运输许可的经营者发生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水路运输的行为。协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五)城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景点和市政广场的环境治理和投诉处理,依法取缔非法摊点和游商游贩。

(六)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旅游纪念品市场行业管理工作。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医疗急救准备和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八)税务部门:负责旅游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税法宣传教育工作;对旅游经营者不开发票、虚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投诉处理和案件进行查处;整治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购物店、导游、司机等旅游企业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网信部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提报的网上虚假旅游信息依法清理,查处属地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等。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旅游企业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指导旅行社依法与所聘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整治旅游企业拒付、拖欠导游人员劳动报酬和违反社保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一)林业部门:负责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林业自然保护区等监管工作;整治旅游景区(点)违法占用、毁坏林地(湿地),旅游企业、从业人员或旅游者非法破坏森林资源和倒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十二)宗教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旅游景区(点)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诱导旅游者烧高香等敛财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在旅游景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诱导旅游者消费等违法行为。负责旅游景区(点)内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十三)体育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体育经营活动,依职权进行查处。负责监督指导旅游景区(点)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旅游景区(点)内参加训练、比赛用的体育运动舰艇、枪支进行安全监管;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十四)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管;根据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文化和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十五)消防支队:加强对监管范围内文化和旅游行业相关单位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文化和旅游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培训演练、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重要保障。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旅游市场监管薄弱环节,实施精准有效监管,依法从严从快整治。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牵头负责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积极推进文旅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改革试点任务,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和促进综合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有效运行,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创新监管,依法治旅。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着眼当前旅游市场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和问题分析,聚焦“不合理低价游”、未经许可开展旅游业务及以旅游名义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等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厘清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问题整改清单,创新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定期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顿专项行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对接、信息互通,将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巡查力度,着力提升监管治理成效。各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职责高效处理涉旅投诉纠纷,防范重大舆情发生。

(三)联合惩戒,规范经营。根据旅游市场监管对象的属性和风险特点,积极探索符合行业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模式,相关部门在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发现存在旅游违法失信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按要求公示旅游行政处罚案件,每季度公布旅游投诉受理情况分析,对投诉问题较多的经营者实施约谈、警示,加大执法检查覆盖面和抽查频次,进一步规范旅游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为全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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