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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文旅〔2023〕32号

日期: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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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直文化和旅游系统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完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和评估制度,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制定了《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下称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和保障传承人的主体地位与基本权益,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每三至四年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四)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五)在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六)已被命名为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县(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及个人简历等;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为市级直属单位的,可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和项目传承发展状况,按程序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的复核可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实施。

第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

家评审组成员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申请人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审议,提出初评人选。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也可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反馈意见,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项目知识和技艺传承传播、创作实践、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四)依照规定获得政府提供的传承支持;

(五)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作品以及有关原始资料文献、实物、场所等,并获得相应报酬;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工作;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定期向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义务。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  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展览、展示、展演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

第二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明确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年初应当与项目保护单位和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分别签订传承工作责任协议,每年年底向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或协助传承人完成传承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定期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活动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继续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和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严重健康问题或者遭遇重大变故等非主观原因,当年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不参加年度评估,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不参加年度评估的传承人不享受本年度传习活动补助。

当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再安排下一年度传习活动补助经费。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义务的,经其本人或委托亲属申请,可以继续保留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不再参加年度评估,不再享受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

第二十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取消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2年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级直属单位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烟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8年5月30日发布的《烟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烟台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传承人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评估活动。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各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市级直属单位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由所在单位进行,将评估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五条  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档案,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六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估包括基础指标和提升指标。

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情况;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情况;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及研讨培训情况情况;

(五)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六)社会认同和社会影响情况。

提升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行开展或参与配合非遗整理、研究活动情况;

(二)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情况;

(三)出版相关非遗资料情况;

(四)项目有关实物、道具、影音资料、个人作品捐赠收藏情况;

(五)获得荣誉奖励情况。

第七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程序: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下发评估工作通知,并在官方网站发布;

(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向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材料及佐证材料;

(三)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上报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对存在问题的自评材料建议整改,直至审核通过;

(四)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开展评估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五)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完成评估后,将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省级(含)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当年已参加国家或省评估的,可以不参加市级评估,当年评估结果以最高等次评估结果为准。

第八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采取书面评估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实地评估人数应当不少于被评估总人数的20%。

第九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区市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复核。最终评估结果通过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无法参加评估的;

(二)身体健康,但在评估周期内一直未在项目所在地居住,且未开展传承活动和未参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种活动的;

(三)身体健康,但长期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保护相关实践活动的;

(四)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违背社会道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规使用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第十二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严重健康问题或者遭遇重大变故等非主观原因影响履责,应向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不参加年度评估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义务的,经其本人或委托亲属申请,可以继续保留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不再参加年度评估。

第十三条  当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出具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

第十四条  整改后经重新评估,结果仍不合格的,整改年度评估结果定为不合格,并视为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市文化和旅游局可以取消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如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建议取消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烟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指标

评估内容

评  估  指  标

赋分

评  分  标  准

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情况(42分)

每年所带徒弟人数

6分

3人及以上,计6分;2人,计4分;1人,计2分。

所带徒弟认定各级传承人情况

6分

有1名省级传承人,计6分;有1名市级传承人,计3分;有1名区县级传承人,计2分。

每年组织徒弟集中授课次数

6分

每年集中为徒弟授课1次,计2分,本项最高计6分。

进校园计划及落实情况

6分

制定针对性非遗进校园计划,计2分;

进校园1次,计1分,本项最高计4分。

课程开设和常态化教学情况(含网络授课)

12分

集中开设非遗相关课程,教案、资料、上课照片齐全,计6分;有相关课程资料,但教案、资料、上课照片不齐全,计3分;无相关课程资料,计0分。

开展常态化非遗教学,4个季度均有教学活动,计6分;3个季度有教学活动,计4分;2个季度有教学活动,计2分;1个季度有教学活动,计1分。

从事本项目相关的传承实践活动

6分

开展各级(国家、省、市、县区级)生产类、表演类、创作类及其他核心技能艺能活动,1次计2分,本项最高计6分。

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情况(3分)

收集、整理相关非遗资料

3分

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完整,计3分。

资料收集整理保存较好,计2分。

资料收集整理保存一般,计1分。

资料缺失,计0分。

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情况(3分)

配合开展非遗调查研究和传承人记录(含宣传片、纪录片拍摄)

3分

配合开展非遗调查研究和传承人记录工作(含宣传片、纪录片拍摄),计2分;

未配合开展,计0分。

资料保存完整,计1分;

资料缺失,计0分。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及研讨培训情况(38分)

参加非遗展览、展示以及各种群众性活动

26分

参加由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活动,每参加1次计2分,本项最高计16分;

参加由其他部门组织的活动,每参加1次,计1分,本项最高计5分;

配合有关群众性活动,每次计1分,本项最高计5分。

参加研讨、座谈、讲座、培训活动

12分

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研讨、座谈、讲座、培训等活动,每次计2分,本项最高计8分;

参加由其他企业、协会等组织的研讨、座谈、讲座、培训等活动,每次计1分,本项最高计4分。

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10分)

传承补助经费使用记录、支出范围和绩效评价等

10分

传承补助经费支出依据符合相关规定,资金使用范围合规,计10分。发现支出依据不合规的,发现1处扣2分;挪用、改变资金用途问题,扣5分。

社会认同和社会影响(4分)

社区认同和社会影响

4分

在本地区、本领域口碑好、贡献大,作用显著,计4分;在本地区、本领域口碑较好、贡献较大,作用较好,计3分;在本地区、本领域口碑一般、贡献一般,作用一般,计2分,否则酌情扣分。

提升指标

(20分)

自行开展或参与配合非遗整理、研究活动

4分

自行开展非遗整理、研究活动,形成成果,计4分;未形成成果,计2分。

参与配合非遗整理、研究活动,形成成果,计2分。

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

4分

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参加1次计2分,本项最高计4分。

出版相关非遗资料

4分

编印正式出版物或发行影像资料,计4分;

未编印正式出版物或发行影像资料,计0分。

捐赠收藏

4分

项目有关实物、道具、影音资料或个人作品被市级以上公共文化场馆、公益性展馆收藏,计4分;仅被展示,计2分。

获得荣誉奖励情况

4分

获得由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颁发的荣誉奖励,每次计2分,本项最高计4分。

烟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评估成绩由基础指标得分和提升指标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指标满分100分,提升指标满分20分。传承人年度评估分数100分(含)以上为优秀(其中基础指标得分不少于90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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