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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建设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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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更好丰富满足广大群众文化需求,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现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烟台市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共46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提出加强和规范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意义、原则和责任主体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应将(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建设重在完善提升,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应位于交通便利、区域开阔、便于群众参与的区域,建设主要内容包括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体广场和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器材。省定贫困村及户籍人口300人以下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市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和其他普通村、城镇社区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文体活动广场硬化(铺设)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

第三章,职能和服务。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政策宣传、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信息网络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向群众免费开放,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文化惠民服务项目与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相衔接,创新服务形式和内容,并强化与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协作,共同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

第四章,职责和管理。要建立由市、县(市、区)统筹规划,乡镇(街道)组织推进,村(社区)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对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指导、辅导和流动文化服务,向其配送文化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建立和完善文化活动档案。

第五章,人员和经费。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专职文化管理员,由县、乡两级政府采取购买公益岗位的办法,采取“县(市、区)聘、乡镇管、村(社区)用”的方式,为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备1-2名专职文化管理员。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管理员进行定期培训。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

第六章,检查和考核。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工作效能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应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纳入县(市、区)政绩综合考核体系。

第七章,附则。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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